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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19〕211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司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武陟县,住武陟县**乡**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7日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批捕,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8年8月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6月13日9 时55分,被告人成某某驾驶豫H2****号“大运”牌轻型自卸货车,沿武陟县**乡**村**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安五线5KM+559M处左转弯时,与由北向南张某某驾驶的“小鸟”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致张某某当场死亡,电动三轮车损坏,造成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成某某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该事故责任。

被告人成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自动到案后如实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和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利平

王  斌 

2019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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