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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19〕11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70********,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济源市**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8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1日14时55分许,被告人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无号牌三轮汽车,载孔某某、裴某某、周某某、常某甲、赵某某、石某某、常某乙、汤某某在济源市桶沟村坡路段时车辆侧翻,造成乘车人孔某某死亡,被告人成某某和乘车裴某某、周某某、常某甲、赵某某、石某某、常某乙、汤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八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继红

        王茜薇

                           二0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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