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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石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石首市**镇**村**组**号,住石首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石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4月29日被石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成某某持“C1”证驾驶鄂D****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石首市城区前往湖南省岳阳市。当车沿221省道行驶至石首市**镇**村**组路段时,因成某某观察不力、采取措施不当,将前方行人赵某某撞倒,致其倒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符合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颅内出血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成某某负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现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等物证;2. 户籍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违法经历查询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火化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书;4.现场勘查笔录等;5.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蓉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763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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