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道**村**组**号,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栋**门。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1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驾驶湘******重型自卸货车沿长沙市岳麓区银双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弘坤君公寓工地门口恰逢被害人刘某某在靠右侧机动车道内步行至此。由于被告人成某某驾驶车辆在道路上右拐注意不够,未及时发现右侧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致使其撞倒被害人刘某某。事发后,被告人成某某立即报警,并将被害人刘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沙市岳麓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成某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被告人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5、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天网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适用缓刑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彬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78707****; _
_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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