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79年10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1197910******,布依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长顺县***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州长顺县,住长顺县长寨街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长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成某某酒后驾驶贵J*H5**号小型轿车由新民村往长顺县城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长顺G354威远鸟落关至营盘牛滚塘1545公里加100米(小地名:民中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44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成某某带到长顺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将血样低温冷藏于长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物证室。同年5月16日将血样送到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血样乙醇含量为199.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有坦白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过程中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韦忠宇
检察官助理 徐珊珊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附件:附件:1.被告人李国强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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