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19〕237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1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湖北省石首市**街道**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湖里区**街道**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同月月12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厦门市集美区杏前路与杏锦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成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归案后,被告人成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施金连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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