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7********, 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楼**室。2019年12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3月3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5分许,被告人成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C1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悬挂车牌为沪******的轻便二轮摩托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出**路北约**米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0.92mg/mL,后被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ml,属于醉酒。经查证,沪******车牌号系其他机动车牌号。
当日,民警对被告人成某某进行了询问。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成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酒精呼气测试照片,证实测试结果为0.92mg/ml;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被告人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mg/ml,属于醉驾。
3.机动车驾驶证及驾驶人信息,证实被告人成某某准驾车型为C1,不具有轻便二轮摩托车的驾驶资格。
4.车辆详细信息、查询记录、上海沪公交通标志厂出具的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据发动机号查询涉案轻便二轮摩托车无被盗抢记录,悬挂的沪******号牌为真牌,但号牌对应的车辆登记信息与车辆实际信息不符。
5.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悬挂车牌为“沪******”的两轮类交通工具的相关指标与《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两轮轻便摩托车定义相符合,属于机动车。
6.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视频,证实民警依法执法及调查取证的过程。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及工作情况说明,证实本案案发的情况及被告人成某某到案的经过。
8.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成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一个月十五日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朱文菊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8964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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