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73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3日早上,被告人成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屯镇头屯村摆拉沟往中屯镇街上方向行驶,行驶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31mg/100ml,提取血液送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乙醇含量为98.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2.证人谭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昌洋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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