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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101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镇**村委**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粤EU****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横江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成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25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

检  察  官:刘伟刚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村**开发区**厂,电话13288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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