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1〕43号

被告成某某,男,1995年****生,身份证号码3201211995********,汉族,中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江宁区**街道**社区****号。被告人成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被行政拘留二日;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8月被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苏A0****号小型轿车,在江宁区谷里街道庆缘路贵州黄牛肉火锅店门前路段掉头时,被民警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成某某血样的乙醇含量为174.7mg/100ml。

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金某甲、金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和制作的监控及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耀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