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人员,住山西省文水县**镇**村**。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太原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01时15分许,被告人成某某酒后载人驾驶晋J****0号白色帝豪牌小型轿车,沿长风桥由东向西行驶至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桥西滨河西路北匝道口往东1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被告人成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8.4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8.44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确认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讯问笔录等;3.鉴定意见:对被告人成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的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国菡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34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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