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一部刑诉〔2020〕Z23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5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 2019年7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建设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清新区浸潭镇建设路大湾岗小学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将其带至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卫生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鉴定,检测出乙醇浓度为9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卫国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
1.本案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两册,光碟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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