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大队**号,住灌云县**大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0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2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苏GK****,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从江苏省五图河农场沿324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灌云县图河镇图河二桥北出口处又向南行驶至灌云县公安局图河派出所门前时被民警查获,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成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2mg/100mL。
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62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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