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隆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成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沿滏阳街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 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85.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意见书;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晓晗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户籍所在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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