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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20〕3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2********,汉族,初中,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住洛阳市吉利区******排。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8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8点52分左右,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驾驶陕K*****号小型轿车,沿吉利区金青线由西向东行驶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对成某某进行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随即被吉利区公安局民警带到洛阳石化医院抽血备查。经鉴定成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余杭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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