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淄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淄博高新区**街道**村**号甲,现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6月25日21时30分,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驾驶已注销的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金晶大道与兰雁大道路口南,被高新区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成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持有效驾驶证件,醉酒后驾驶已经注销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高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长琳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淄博高新区**街道**村**号甲。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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