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7196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21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民警处理事故时对成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226mg/100ml,随后将成某某带至太平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成某某血样作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证人阮某某的证言;
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现场勘验笔录;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归案后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奕健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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