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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江检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1****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251981********,汉族,大专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建邺区********单元**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1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A6****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南京市江宁区弘景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71号路灯杆处,撞到被害人戴某某停放的环卫作业电动三轮车,造成戴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成某某的血样呈乙醇阳性,其乙醇含量为167.4mg/100ml血。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奚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戴某某、被告人成某某的辨认笔录;

7.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晓芬

检察官助理:葛永

2020年5月18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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