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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 

被告人成某某,男,汉族, 1987****日出生,小学肄业,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8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1224日,经石棉县公安局决定,被西昌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20528日,经石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西昌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5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5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2318时许,成某某驾驶车牌为渝F3****的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有偿搭载14名乘客从西昌市西客站出发前往成都市和雅安市。当日21时许,成某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石棉县新棉镇河北路处时,被正在执勤的石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检查,渝F3****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7人,实载15人,超过核定准载人数114%该车使用性质属非营运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车内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书证;证人阿某某、侯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检查等笔录;现场拍摄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小型普通客车非法从事旅客运输业务,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14%,属于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超载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漫

202065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西昌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8113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件5份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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