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172号
被告人成某某(自报),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人,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双峰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9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醉酒(经鉴定,成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17.96mg/100ml)驾驶湘EH****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行驶至东莞市南城区东莞大道辅道环城路立交桥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法医毒物等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8月23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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