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5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邢台市隆尧县**乡**村**号,现住址巨鹿县**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冀A*****的灰色大众越野车,沿巨鹿县迎宾街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富强路交叉口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成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2.23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成某某血样提取、讯问视频等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鹿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秋成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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