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1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冀******黑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易县京赞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易县白马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红
2020年4月8日
附: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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