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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潞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403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村。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14时40分,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驾驶晋D****M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治市潞城区东华路由北向南行至隆泰苑小区附近路段时,与由南向西左转弯杨某某驾驶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成某某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36mg/100ml。长治市公安局潞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成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血液乙醇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素云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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