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二部刑诉〔2019〕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21962********,汉族,大学专科,原郑州市**生态旅游风景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兼任郑州市**区政府党组成员,住郑州市**路**号院**号楼**户。因受贿,于2019年3月21日被郑州市监察委员会决定留置。因涉嫌受贿,于同年6月21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当日由中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于2019年6月21日移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1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强制措施审查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办案期限)。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8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郑州市**生态旅游风景区(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为王某甲(郑州**中医骨伤科医院、郑州**中医院院长)协调购买郑州市**区**镇**村3亩土地,在该景区开办医养一体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期间,被告人成某某以购房、购车、购车位、归还贷款等为由先后收受王某甲钱款人民币113.5万元,由王某甲为其支付购地款人民币30万元,收受王某甲价值人民币106.89万元安置房3套和价值人民币65.1万元的海南房产1套,以上收受王某甲财物共计人民币315.49万元。
在郑州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主动供述以上事实,并委托他人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证人王某甲、穆某某、张某甲、李某甲、韩某某、刘某某、袁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宋某某、雒某某、张某乙等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4、书证若干。
二、2016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该景区相关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黄某甲(另案处理)、吕某某等人承揽**景区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提升工程、南入口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等项目,以及为黄某甲的房屋被景区征收作为办公楼使用提供帮助。期间,2017年初黄某甲送给被告人成某某人民币5万元;2017年12月、2018年1月、2019年2月,黄某甲安排吕某某先后3次分别送给被告人成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5万元、2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40万元。
在郑州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委托他人将所收钱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证人黄某甲、吕某某、丁某某、李某乙、高某某、黄某乙等证言;3、书证若干。
三、2010年初,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该景区相关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孟某某中标景区**河景观用水**干渠综合整治工程1期3标段提供帮助,收受孟某某一张存有人民币10万元的农业银行储蓄卡,后陆续支取用于个人消费。
在郑州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主动供述以上事实,并委托他人将所收钱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证人孟某某、张某丙证言;3、书证若干。
四、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该景区相关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孙某某和窦某某承建**景区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提升项目4标段提供帮助。2018年初,被告人成某某收受孙某某和窦某某现金人民币10万元。
在郑州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主动供述以上事实,并委托他人将所收钱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证人窦某某、孙某某证言;3、书证若干。
五、2010年7月,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该景区相关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楚某某借用河南**建设集团资质,中标景区**河景观用水**干渠综合整治工程二期1标段提供帮助,收受楚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在郑州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主动供述以上事实,并委托他人将所收钱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证人楚某某证言;3、书证若干。
六、2010年年底,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该景区相关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王某丁中标景区**河景观用水**干渠综合整治工程二期3标段和15标段提供帮助,收受王某丁现金人民币5万元。
在郑州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主动供述以上事实,并委托他人将所收钱款全额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证人王某丁证言;3.书证若干。
七、2014年6月,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该景区相关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孙某某借用河南**建设监理公司的资质,中标景区**河景观用水**干渠综合整治工程监理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孙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在郑州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委托他人将所收钱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证人孙某某证言;3、书证若干。
八、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分管该景区相关项目建设的职务便利,为贾某某承建的**输水干渠复线施工项目7标段沉砂池清淤工程款拨付提供帮助。2019年2月,被告人成某某收受贾某某现金人民币5万元。
在郑州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主动供述以上事实,并委托他人将所收钱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证人贾某某、苗某某、赵某某等证言;3.书证若干。
九、2017年至2018年,被告人成某某利用担任**风景区管委会副主任、**桥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联合指挥部负责人,以及负责**基础设施改造和景观提升工程建设的职务便利,先后安排**桥村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项目联合指挥部和**工程项目部长期租赁郑州市**酒店房间作为办公室使用。期间,2017年12月和2018年6月,被告人成某某分别收受**酒店总经理丁某某现金人民币3万元、2万元,共计人民币5万元。
在郑州市监察委调查期间,被告人成某某将所收钱款全部退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供述;2、证人丁某某、黄某丙证言;3、书证若干。
被告人成某某将收受的400.49万元款物,部分用于家庭及个人消费,部分用于投资经营。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向监察机关检举揭发**桥村原党支部书记黄某甲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并查证属实。黄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已经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查证属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 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中牟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赃款400.49万元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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