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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失火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成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6194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人,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巷**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和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成某甲违反森林防火法律法规规定,在位于连州市森林防火区一级火险区的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山”山林内耕作时,擅自用火焚烧农田杂草,不慎跑火引发“**山”森林火灾。经鉴定,火灾导致山林过火总面积94.87亩(6.32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55.32亩(3.68公顷),幼林地面积6.31亩(0.42公顷),烧毁、烧伤林木立木蓄积共106m3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甲安全意识淡薄,失火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福华

2020年5月12日

   


附:1、被告人成某甲现住连州市**镇**村委会**村**巷**号,联系电话:1538296****(成某乙);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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