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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失火案)_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春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成某某,绰号九仔,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27195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阳春市**镇**村**楼**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阳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春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中午1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独自一人去到阳春市石望镇交明村委会灯楼岗村屋背岭其母亲坟前,为烧掉坟前的簕古植物,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竹壳叶后引燃簕古周围干枯杂草,在点燃火后立即离开现场,从而导致引发森林火灾,山火于次日凌晨三时许被扑灭。经鉴定,火烧迹地现场总面积1179.9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1110.4亩(74.03公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国栋

书记员:张颖楚

2020年3月11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羁押于阳春市看守所;

2.案卷共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据目录一份;

6.活页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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