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某某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货车司机,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罪,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3日1时30分许,蚌埠市交警三大队、蚌埠市公路局等执法人员驾驶执法车辆在蚌埠市禹会区**村**路面巡查。被告人成某某见状,驾驶载有山皮石的红色皖******重型自卸货车向南逃离,执法人员发现随即驾驶执法车辆通过鸣笛、喊话等方式,示意被告人成某某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成某某因害怕超载被处罚继续驾驶货车行驶至**村路口附近,此时执法人员宋某某驾驶皖*****警车辆赶超至成祖程驾驶货车前方,减缓速度迫使被告人成某某停车。为逃避检查,被告人成某某继续驾驶货车,撞击到执法人员宋某某驾驶的皖*****警车,致使该警车左后侧尾灯、保险杠及后备箱损毁。后被告人成某某驾驶货车准备逃跑时,被执法人员拦截带离现场。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成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汽车转让协议复印件、挂靠服务协议书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车辆信息、工作证明复印件、安徽省超载车辆违法记录单、安徽省超载车辆违法记录单、汽车修理结算单、发票、户籍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殷某某、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晓艳

检察官助理沈心茹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156页。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