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住湖南省宁乡市**街道**城**栋**房。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0日,宁乡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周某某、林某某带领辅警刘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等人在宁乡市白马桥街道仁福大道与白马大道交叉路口进行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当被告人成某某驾驶湘A2****面包车搭乘卢某某行驶至此路口时,辅警刘某某、罗某某上前发现其车内座位已拆除,涉嫌改变机动车外形,要求其靠边停车熄火接受检查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但被告人成某某害怕被查,拒不配合检查,假装在车内翻找驾驶证,而后趁机加油门冲过卡点,导致刘某某伸进车内关启动钥匙的左手受伤,表带断裂,随后被告人成某某驾车驶入凤凰新城小区地下车库,刘某某、罗某某等人随即从后面追赶,随后林某某及李某某驾驶警车追至龙江路与浅水东路红绿灯处追上嫌疑车辆,民警林某某下车后上前要求被告人成某某停车接受检查,准备拉其下车时,但被告人成某某依旧拒不配合,再次加大油门冲过去,过程中差点将民警林某某带倒在地,后林某某再次上车追赶,在溜子洲大桥下人行道处将被告人成某某抓获扭送至宁乡市公安局白马桥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人民警察证、谅解书、自述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卢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 笔录类证据: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及告知笔录;6.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但被告人成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成某某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康莉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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