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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妨害公务案)_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长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自报成某某,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82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浙江省慈溪市**镇**村**号,住浙江省慈溪市**号楼**室。2019年11月2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得撒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情绪激动,同行朋友田某某遂报警求助,民警接报处警后将被告人成某某带至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某某派出所醒酒。期间,被告人成得撒在派出所内大吵大闹,并采用脚踢的方式,殴打前来制止的民警祝某某、张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祝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手软组织擦伤,左大腿外伤;被害人张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左手小指软组织擦伤,会阴部外伤,均未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祝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某的证言。2、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调取证据清单、监控录像、视频截图、视听资料制作说明等。3、人民警察证复印件。4、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验伤通知书、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病史资料等。4、案发经过表格。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晨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成得撒现羁押于上海市长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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