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5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8********,汉族,高中文化,**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河南省济源市**镇**村。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酒后因车费问题和出租车司机发生打骂。出租车司机报警后,民警张某某和辅警赵某某到成某某家处警,被告人成某某无故辱骂并扇张某某一耳光,后被其父母和邻居拉开。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史 楠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