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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寻衅滋事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221976********,汉族,高中肄业文化,中共党员,住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0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成某某及吴某甲(已判刑)、彭某某饮酒后途径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社区***小区***栋楼下沿街路段时,被告人成某某朝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此的牌号为湘******的“**”牌****越野车右后轮处小便。被害人谭某某见状,即下车与被告人成某某交涉,继而引发双方口角。被告人成某某及吴飞、彭某某随即围殴被害人谭某某。同日20时36分许,被害人谭某某在路人康某某、段某某的帮劝下逃离现场。随即,彭某某及吴某甲相继电话联系吴某乙(已判刑)前来帮架。同日20时48分许,吴某乙驾驶1台银白色面包车,载着殷某某等几名男子到达现场,吴某甲、吴某乙分别从上述面包车内取出棍棒、铁锤,一同将被害人谭某某停留在现场的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引擎盖、车灯等部位砸毁。经鉴定,被害人谭某某的损伤为右上颌骨额突骨折,右眼眶内侧壁、下壁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砸车辆的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9087元。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康某某、段某某、曾某某、殷某某、周某某、侯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同案人吴某甲、吴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7、人物辨认笔录;8、案发现场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成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诺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劲松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文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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