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5867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80********,汉族,大专文化,**公司**,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起至案发,被告人成某某利用微信及闲聊群开始赌博群,通过拉拢参赌人员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等人进入群内、提供“哈灵麻将”APP平台的房卡给群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成某某通过抽取台费(每局2-3元)的方式进行非法获利,以战绩每分2元计算赌资,期间累计赌资达3,465,176元。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被告人成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 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徐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其利用被告人成某某提供的“哈灵麻将”APP的房卡进行赌博活动及成某某收取台费的事实。
3. 公安机关调取的微信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哈灵麻将”亲友圈截图、亲友圈战绩,证实被告人成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及累计赌资的情况。
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赌博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
5.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成某某到案的经过。
6.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成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熠霞
检察官助理:王晨
2020年8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番号:3**/2090****)。
2. 公安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合议制)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