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乡**村**号,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成某某、肖某某(已判刑)租用武汉市汉阳区十里新城19栋1601室,为“诚信在线”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采取网上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指使张某某(已判刑)操作电脑,为参赌人员下注,收取赌资,赔付参赌人员的盈利。期间,被告人成某某还在楼下为该赌场望风。2018年12月10日21时许,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在该赌博场所,抓获张明名及参赌人员万某某、孙某某等十余人,当场收缴赌资人民币82220元,赌博使用的电脑主机一台、电视一台。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成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华**栋**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单;2、破案经过、抓获经过;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4、行政处罚决定书;5、照片;6、现场检测报告书;7、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叶某某等证人的证言;8、刑事判决书;9、同案犯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10、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伙同肖某某、张某某等人在计算机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伟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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