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421224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现住通山县**镇**号**栋**单元**室。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11月8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由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成某某通过微信好友介绍认识了另一微信好友“老铁专用”(微信号:bao88bao889)。由“老铁专用”向成某某推荐下载了“互赢棋牌”APP,并将成某某发展成为“互赢棋牌”综合茶楼一楼、禁团发现通杀茶楼等茶楼的下级合伙人。此后,被告人成某某先后邀约参赌人员孙某某、谭某某等20余人通过购买体力值进入“互赢棋牌”茶楼内,以 “斗牛”、“打拱”、“麻将”等赌博方式进行赌博,每盘每局结束后,系统直接向参赌人员收取抽头提成,系统于每日凌晨再按照约定分配给各合伙人。截至2020年8月,被告人成某某共累计抽水渔利人民币五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成某某已向公安机关退缴全部赃款(通山县公安局暂扣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湖北省暂扣款物票据、相关涉案人员手机微信、支付宝转账、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谭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供述及辩解;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明知“互赢棋牌”APP中以“茶楼”形式设立的房间内“斗牛”、“打拱”等棋牌游戏被用于赌博活动,仍充当该“茶楼”合伙人,邀约参赌人员进入“茶楼”房间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累计人民币5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无犯罪前科,故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维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住通山县**镇**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87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据目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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