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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强制猥亵案)_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11971********,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蛋糕店老板(**百货店),住郴州市苏仙区办事处**居委会**号。2016年8月20日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强制猥亵罪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我院批准,于同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3日,因病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监视居住在公安监管医院;2020年1月17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监视居住在家。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2时18分许,被告人成某某来到隔壁被害人全某某的蛋糕店,想要全某某跟其去吃夜宵,全某某不愿意,成某某就在店内采用堵截方式不准其离开,并强行亲吻全某某,还乘机摸全某某的腰部、腿部、胸部等,随后将全某某推到操作间继续实施上述猥亵行为。全某某从操作间拿出做蛋糕使用的塑料刀进行反抗,成某某仍坐在收银台位置堵住全某某不准其离开。全某某劝其离开,并表示其再不走就报警,成某某就将全某某手机夺走。随后成某某又将全某某拖到地上,继续对其实施摸胸部、臀部、腿部等猥亵行为。同年11月17日,成某某因猥亵全某某而与其老公发生纠纷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强制方法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成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阳会昌

检察官助理:雷雅惠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055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贰张,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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