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乡**村,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村,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20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园**园F区F2仓库装卸货物时,因琐事与刘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成某某手持不锈钢拖把手把击打刘某某头部,致刘某某受伤。经**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被他人打伤头面部,导致头面部皮肤挫裂伤和颅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扣押清单;
7、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病历资料;
8、刑事和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
9、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10、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艳红
检察官助理:李魁剑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现场照片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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