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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巷**号,工作单位在晋中******有限公司。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榆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上午8时许,在晋中市榆次区东外环恒成挂车厂对面的辅路东边,因琐事被害人赵某某与被告人成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打架。成某某用木凳将赵某某打伤,经晋中市榆次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赵某某多发性肋骨骨折,已构成轻伤二级。现成某某已赔偿赵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冀永丽

检察官助理:郭雪娇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巷**号

2.案卷材料贰册,散页壹页及光盘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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