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村**组,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小区**栋**,职业务工。2009年5月4日因犯非法拘禁罪、窝藏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12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因取保候审届满被桂阳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10日至10月24日)。被告人成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成某某与被害人陈某己因玩赌博游戏发生口角,被告人成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陈某己鼻部打伤后逃离现场。经郴州市平阳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己鼻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成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成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己33000元,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转刑事审批表、出警经过、抓获经过、陈某己、欧某某的病历材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和解协议、收条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周某某、陈某丁、陈某戊、彭某某、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己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东
检察官助理:陈佳乐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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