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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4********,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江苏省灌云县******组。被告人成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42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11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灌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灌云县看守所。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5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5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127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灌云县杨集镇城西被害人季某某住处,成某某因感情纠纷殴打季某某脸部、头部,致季某某脸部、头部受伤。经鉴定,季某某鼻骨粉碎性骨折、右上颌骨骨折,均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季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灌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灌云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小威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灌云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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