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高检公刑诉〔2019〕7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乡**村**街**号,住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2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在石家庄高新区**苑东侧**美食城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后成某某持木棍将赵某某背部打伤。经鉴定:赵某某之损伤属轻伤二级,现成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成某某基本情况及照片、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放弃鉴定申请书、被告人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2.证人薛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公冀石鉴伤检字(2017)12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19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户籍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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