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贵州省赫章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地区赫章县**乡**村**组。现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4日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与其朋友(另案处理)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路万嘉便利店门口,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口角,引发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成某某因鼻子被打出血,并被被害人刘某某追击,遂拿出水果刀刺向被害人刘某某腹部、左侧腰部,后双方被劝开。嗣后被害人刘某某与陈某某等人走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花鸟市场门口时,又遭遇被告人成某某的朋友等四名人员(另案处理)围殴致倒地,被告人成某某见状也上前用脚踹其几脚,致被害人刘某某右侧第2、3、4、5、6、7肋骨骨折、左侧第2、3、4肋骨骨折及胸骨骨折。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结果为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成某某于2019年1月15日与被害人刘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医药等费用共人民币8.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刘某某的谅解。
被告人成某某于2019年8月3日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红星农场潘宅村村道上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证明、接受证据清单及刑事谅解书、医药费收据谅解书、承诺书和解协议书各一份、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简某某、冯某某、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人员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王立新
检察官助理:张爱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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