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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滥伐林木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兴检一部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61987********,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现住来宾市兴宾区**镇**村**委**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来宾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宾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成某某以14000元的价格向村民覃某甲、覃某乙父子购买了来宾市兴宾区**镇**村*林班*小班的一片尾叶桉林木。2020年3月12日早上,被告人成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便组织工人砍伐该片林木,并雇请车辆将砍伐的木材运出销售,得款12000元。2020年3月13日上午,被告人成某某在砍伐的过程中被群众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警,公安人员到现场查处并传唤成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经来宾**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技术人员现场调查,现场被砍伐的尾叶桉林木活立木蓄积量为21.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工人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则曙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76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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