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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220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村**号,住佛山市禅城区**镇**街**号。2015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4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月22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被告人成某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区域内多次实施盗窃,分别为:

7月15日,在南庄镇醒群江边村继昌塘鱼塘边的集装箱货柜内,盗走被害人罗某甲电缆两卷、潜水泵一台。

7月27日晚,在南庄镇醒群江边村大顺鱼塘棚屋内,盗走被害人罗某乙水泵一台、增氧机1台。

7月30日晚,在南庄镇醒群林村六亩二鱼塘旁的木棚内,盗走被害人关某某水泵两台、电线两捆。

8月10日晚,在南庄镇醒群柏村二亩四鱼塘的木棚内,盗走被害人关某某水泵两台、马达一台电线3捆。

8月25日,在南庄镇醒群林村3号鱼塘农庄后面的工具房内,盗走被害人罗某丙电焊机一台、旧电缆一批。

8月31日,在南庄镇醒群杜村雅湖坊鹅媚湖鱼塘旁的饲料仓库内,盗走被害人沈某某电缆300米、江门华晨牌马达一台。

9月3日,在南庄镇醒群柏村六亩九鱼塘旁的自建木屋内,盗走被害人崔某某电焊机一台。

10月2日晚,在南庄镇河滘麻陈沙岗朗十亩鱼塘旁的自建内,盗走被害人黎某某电线一批、现金人民币300元。

10月22日,在南庄镇河滘沙岗朗灶二木鱼塘旁的自建内,盗走被害人黎某某象牌焊机一台、电缆3捆。

10月31日晚,在南庄镇河滘湾仔三西鱼塘旁的仓库内,盗走被害人陆某某增氧机马达一台、电缆200米。

11月,在南庄镇醒群江边村鱼塘旁的自建木棚内,盗走被害人罗品德电缆400米、马达三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甲、罗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成某某及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成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骏贤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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