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成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文盲,农民,住永城市**镇**村***组**号。因盗窃2013年11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4年4月21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12月2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5月10日被永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2015年5月22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5年6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5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人成某某在永城市西城区大隅口北天利批发市场、宝塔路陵园对面超市、牌坊街百惠市场、大隔口北100米练牌家纺店等内多次盗窃,共盗窃鞋袜、毛毯、枕头皮、烟酒等物,共价值72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孟某某等人的陈述;3、鉴定意见;4、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等书证;5、物证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公民合法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振华
王 萌
附: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