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成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181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深圳)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住上海市青浦区**巷镇**路**弄**号**室。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7月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6日,被告人成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商店购物时,乘人不备,窃得按摩筋膜枪Pro一套。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人民币1,798元。

2、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成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商店购物时,乘人不备,窃得任天堂牌游戏机一台、世棒牌午餐肉一盒、三文鱼二份、蒲鳗烧二份。经鉴定,任天堂牌游戏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999元。

3、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成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商店购物时,乘人不备,窃得骨传导运动耳机一副、澳洲和牛眼肉M7+一盒。经鉴定,骨传导运动耳机一副价值人民币799元。

4、2020年5月30日,被告人成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路**弄**号****商店购物时,乘人不备,将一个艾维尼牌缝制玩偶、一盒世棒牌午餐肉、一盒多芬牌洗发水、一盒澳洲和牛眼肉M7+放入随身携带的背包准备窃走,后在收银台处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并拦下。经鉴定,上述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93.01元。

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已向被害单位赔偿损失。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被告人成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窃得上述财物的事实。

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成某某处扣押艾维尼牌缝制玩偶一个、世棒牌午餐肉一盒、多芬牌洗发水一盒、澳洲和牛眼肉M7+一盒及黑色背挎包一个,除黑色背挎包外其余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自证人张某某处调取按摩筋膜枪Pro一套、任天堂牌游戏机一台、骨传导运动耳机一副,后已发还被害单位。

4、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上述被盗物品的价值。

5、赔偿证明证实,被告人成某某已向被害单位赔偿人民币7,788元。

6、案发经过表格、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成某某到案的情况。

7、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成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成某某已向被害单位进行赔偿,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的事实与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金健

检察官韩元梅

检察官助理陈冲

2020年7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联系电话13482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7.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建议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