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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镇**村**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月25日、26日,被告人成某某伙同杨某某(在逃)等人驾驶粤A*****牌工程车,去至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万环西路七涌半,将广州南沙区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的电缆盗走一百余米。经鉴定,被盗的10kv FY-ZRYJV22 3*300㎜“番禺”电缆在2014年1月26日的市场单价为人民币449.05元/米。以长度100米计算,认定本案盗窃数额为人民币44905元。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全案案情及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情况,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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