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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4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现住地郴州市桂阳县**镇**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4日被桂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欧某某通过侯某甲、侯某乙联系到被告人成某某,商量到桂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油茶基地采摘油茶穗条的事宜,并协商好按每斤4元的价格收购。但被告人成某某系该公司聘请的安保人员,没有对该公司油茶穗条的处置权。

2019年4月23日,侯某甲、侯某乙、欧某某在成某某的带领下,一起到该公司的**山场、**组油茶山查看油茶树枝长势情况。欧某某看后,觉得**组油茶山上的油茶穗条可以,决定过些日子再来采摘(因当时枝条未成熟),并要侯某甲与成某某协商好相关事宜。

2019年4月30日早上,欧某某决定去采摘油茶穗条,侯某甲再次联系成某某,因电话未打通,侯某甲便自己带领几个工人到山上采摘。在采摘过程中,侯某甲又电话告知了成某某采摘枝条的事情。采摘完毕后,成某某等人在**镇**村进行称重,共380斤油茶树枝。称重完毕后,欧某某让侯某甲以微信转账方式付给成某某400元,并按成某某的要求先后转给邓某某、黄某乙。

2020年8月5日,被告人成某某主动到桂阳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讯记录、身份信息、体检报告、桂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文件、桂阳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股资明细表等;2.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价格鉴定书;4.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侯某甲、欧某某、黄某甲、张某某、蒋某某、侯某乙、刘某某、邓某某、黄某乙、邓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冰

检察官助理:赵晨曦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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