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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成某某盗窃案)_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石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石阡县****社区****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石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石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石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4日被石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石阡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成某某从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在石阡县城内盗窃四辆踏板车后藏匿在其家中,经鉴定四辆踏板车共计价值18266元。

1.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成某某将张某某停放在石阡县华夏小区路口价值5168元的豪爵牌红色踏板车盗走。

2.2019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人成某某将何某某停放在石阡县文博中学外价值6149元的豪爵牌踏板车盗走。

3.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成某某将熊某某停放在石阡县福天领秀城停车场路边价值2647元的豪爵牌银灰色踏板车盗走。

4、2020年1月11日,被告人成某某将周某某停放在石阡县党校马路对面一粉馆门口价值4302元的钱江牌白色踏板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等;2.被害人何某某、周某某、熊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价值18266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燕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石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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