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3750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8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长武县**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7年10月6日、2005年2月2日、2009年4月、2011年7月6日、2014年1月、2015年6月、2017年4月17日、2019年1月11日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十一个月、一年六个月、十个月、一年四个月、九个月;因盗窃,于2016年10月被行政拘留十三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6年17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至2020年7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合肥市检察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被告人成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楼下,将被害人田某某一辆深亚兰色路基亚电动车盗走,经鉴定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783元。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成某某在庐阳区**附近被抓获归案。2020年7月28日,被害人田某某领回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发还清单等;
2.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雯
检察官助理:王嘉嘉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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