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成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章丘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审查认定的事实是:2020年7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成某某到章丘区文博中心图书馆大厅手机充电处拿取自己的手机时,发现一部蓝色华为novo6手机也在充电,成某某见四下无人,便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107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成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书证、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蒋卫东
检察官助理:张 锦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556411****);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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